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4日10时04分许,重庆富奥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喻**驾驶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02线铜梁城区往侣俸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02线7公里+600米路段时,与行人袁**相撞,造成袁**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前期调查后于2024年9月13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24年10月16日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到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喻**,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3979,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十里村**,准驾车型:A2,证件在有效期内。于2021年5月备案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72***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CX2,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5L801*****,发动机号:78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5日。
2.渝D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梁旭牌/MGY9401ZH,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7L0M*****,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名称: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伍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7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社;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05046982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物运输);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销售;仓储物流等),登记机关: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目前共经营车辆100余台,均为挂靠车辆,备案驾驶员100余名,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公司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件齐全,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入职驾驶员均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位,每月开展线上安全知识学习,台账记录清晰完整。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省道302线7公里+600米路段,沥青路面完好,干燥,可行道路宽700cm,道路设有标志、标线。
(五)合同签订情况
1.《营运汽车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6月11日,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喻**(乙方)签订了《营运汽车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自筹资金购买东风牌DFH4250CX2货车一辆,该车以甲方名义注册登记,由乙方自己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即乙方才是真实车主,乙方为车辆实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车辆驾驶员由乙方聘请,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及乙方均与甲方不产生劳动关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经营风险金200元,学习保证金1000元,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安全学习,乙方必须按时到场参加;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每季度缴纳服务费3500元;乙方按时参加月检、年检,甲方负责代为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要费用15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管理该车辆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事故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及事故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呈报有关手续及保险理赔等,该车辆所产生事故赔偿等一切损失、安全责任及处理相关事宜的差旅费用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1.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L72号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2024年9月3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576号)鉴定意见:该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第9.1.3条、第9.1.7条的要求。
2.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号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速鉴定情况:2024年9月3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598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9km/h,该路段限速60km/h。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8月4日8时许,喻**驾驶渝D7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粉从合川区出发往潼南区一搅拌站送货,车沿省道302线行驶至铜梁区侣俸镇辖区一丁字路口时,行人袁**突然从公路右前方小支路走出来,喻**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将车辆方向往公路左边转向,车辆右车头大灯部位仍与行人袁中玉发生了碰撞,致袁中玉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喻**即下车查看情况,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铜梁区交巡警支队第四勤务大队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铜梁区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即对伤者袁**进行急救,现经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袁**,女,汉族,71岁,身份证号:5102**********8762,家住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柏香村***号,事发时步行,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丧葬费85000元已由喻**支付,其他理赔正走保险流程。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员喻**,通过交巡警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喻**询问笔录、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勤务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资料表明:喻**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且其所牵引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擅自改装已登记结构的情况,其以上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行人袁**,经调查,其在没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喻**,经调查,事发时驾驶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5***号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粉在道路上行驶,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一是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二是其驾驶的车辆存在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2]之规定;三是其驾驶的车辆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3]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六十条第一款[5]之规定,喻**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6]之规定,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袁**,经调查,事发时步行,其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在未确定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道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7]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5]之规定,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其他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二级维护,依法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所属车辆备案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质;公司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服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及时组织公司所属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存在擅自改装及行驶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联,但亦证明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建议由其辖区行业监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函告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大型货车道路营运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者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