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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 2023-08-08

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9日08时15分许,驾驶人刘兵驾驶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铜梁区庆隆镇县道007线4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区政府授权(铜府〔2020〕167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成的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刘兵,男,身份证号5002**********8232,家住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西河村,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调查,没有发现刘兵酒后驾驶的迹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N324GD1,车辆识别代号LZZ1CLNB1FW921477,发动机号:150207809897,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该车购有保险。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2日,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东北路,法定代表人:冉廷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县道007线4公里+200米处,双向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道路可行全宽670厘米。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9月9日08时15分许,刘兵驾驶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007线往铜梁区石鱼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庆隆镇007线4公里+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何健驾驶的渝C12***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与道路前方由蒋国庆驾驶并搭乘简帮琼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侧翻后,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简帮琼致其当场死亡,并造成蒋国庆受伤,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简帮琼,女,汉族,37岁,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金源村。

(四)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认定,刘兵驾驶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违法超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何健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线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蒋国庆驾驶无牌照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虽有超员行为,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刘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刘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致使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刘兵,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B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超速且不按交通规则驾驶,导致发生事故,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2.冉廷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不到位,致使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铜梁区应急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

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致使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同时要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要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重庆市铜梁区交巡警、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类超速超载等违章运输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恒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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