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TFTC55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八社 负责人:林德刚
联系电话:13883380725 身份证号:510215197103116311 职务:负责人
2026年4月16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区应急局移送了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实地核查问题线索及实地核查报告(2025年度),根据移送文件显示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采矿许可证》核定年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矿山2025年度(2024年11月16日至2025年12月8日)动用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85.3万吨(探明资源量),据统计,其中采出量(证实储量)82.3万吨,超过了《采矿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规模。同时,根据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制定的《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扩建)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矿山按照60万吨/年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矿山的实际产量超过了《安全设施设计》的生产规模,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有:
1.《安全设施设计》、《采矿许可证》,证明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按照60万吨每年的生产规模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实地核查问题线索及实地核查报告(2025年度)评审意见书》、《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2025年储量年度报告》,证明2025年度(2024年11月16日至2025年12月8日)动用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85.3万吨(探明资源量),据统计,其中采出量(证实储量)82.3万吨。矿山的实际产量超过了《安全设施设计》的生产规模,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作业。
3.询问笔录2份,证明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的实际产量超过了《安全设施设计》的生产规模,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作业。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四)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由于该公司矿层含大量泥岩废石,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生产获利较少,且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采场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6年 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