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E4C1XQ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1社 负责人:王登华
联系电话:13*******27 身份证号:5102**********083X
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年 4月 21日对你公司超过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6年4月16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区应急局移送了《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实地核查问题线索及实地核查报告(2025年度)评审意见书》,根据移送文件显示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25年度(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4日)动用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141.5万吨,其中采出量(证实储量)135.0万吨。矿山实际产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的设计生产规模。
以上事实有:
1.《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实地核查问题线索及实地核查报告(2025年度)评审意见书》,证明2026年4月16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区应急局移送了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超过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问题线索。
2.《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2025年储量年度报告》、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采矿许可证》证明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许可核定的生产规模是60万吨/年,2025年度(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4日)动用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141.5万吨,其中采出量(证实储量)135.0万吨。矿山实际产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的设计生产规模。
3.询问笔录2份,证明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超过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21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