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1MAE24BWMX2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志银 联系电话: 18*******27
身份证号码: 5106**********2370
职 务: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矿山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台阶进行开采,采场正北侧+550m平台未按设计开采完成的情况下,已开采+530m及以下平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1条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三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重庆局非煤矿山安全暗查暗访记录表》、 (铜 ) 应急现记〔2026〕非煤5号《现场检查记录》、 ( 铜 ) 应急责改〔2026〕非煤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铜 ) 应急现决〔2026〕非煤-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相关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公司任命通知,任职资格证书等)、《调查询问笔录》(汪志银 、潘鹏飞 、冯玉军各 1 份)、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 (账号:20***************00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 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 铜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