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罚〔2026〕工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科文绿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X3XQ9A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潇航 联系电话:156****3395
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员工刘**未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无证从事焊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作业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无证作业人员人数为1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15项第一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3 万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1010120021400 )/□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