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协欣模具热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1MAABUUD62X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7号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模华 联系电话: 136******57
本机关于2026年3月 20 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为非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单位,从业人员未超过一百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7项第一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1010120021400 )/□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