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熙宇星尘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职务: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铜)应急检记〔2026〕危举-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应急现决定〔2026〕危举-1号,证明2026年3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熙宇星尘气体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你公司在地下一层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
证据二:现场图片4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地下一层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31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消除隐患,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1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账号200************4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6年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