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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09417698G/2025-00098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应急管理
  • 铜梁区应急局
  • 有效
  • 2025-12-18
  • 2025-12-1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5〕工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5〕工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ADHD8Y

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252号3幢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军   联系电话:15*******66

违法事实:20251127日,铜梁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ADHD8Y)对应急管理局20251031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现场照片3份,证明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   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铜梁区财政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铜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铜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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