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1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登华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23日,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到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对1.排土场堆置高度超过设计。2.排土场北翼挡墙被挖损两条问题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铜)应急现记〔2025〕非煤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铜)应急责改〔2025〕非煤12号,证明2025年5月22日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对1.排土场堆置高度超过设计。2.排土场北翼挡墙被挖损等问题于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改。
证据二: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延期申请、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延期申请答复,证明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于2025年6月10日提交延期申请,提出由于该两项正在提交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评审,申请整改期限延长至2025年10月22日,铜梁区应急管理局同意该申请。
证据三:整改复查意见书(铜)应急责改〔2025〕非煤12号,证明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到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进行复查,发现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对1.排土场堆置高度超过设计2.排土场北翼挡墙被挖损两条问题未完成整改。
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证明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拒不执行铜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