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航大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3日上午,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开展举报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柴油储罐无防雷防静电措施、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地面未做防渗漏,未设置围堰等防渗漏措施,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铜)应急检记〔2025〕危举报-1号),勘验笔录(铜)应急勘〔2025〕联执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应急现决〔2025〕危举报-1号)。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6万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铜梁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