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5〕执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271637N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联系电话:18*******59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3日11时50分许,铜梁区高新区管委会辖区金地大道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受伤,经120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高处作业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车间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4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证明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车间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茂宏涂料有限公司“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5〕42号 ),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监督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主动投案,向安全监察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中的相应条款规定,经局党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