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工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鹏昌电力设备厂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作业人员廖志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证据一:我局2023年10月18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铜应急责改〔2023〕2073号)。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作业人员廖志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鹏昌电力设备厂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