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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应急局
  • 2023-11-08
  • 2023-11-0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3〕执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执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旭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47490247G

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志文 联系电话:13*******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0日上午11时19分许,铜梁高新区重庆旭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H型车间库房改造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旭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将公司内库房改造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承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5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欧力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1.10”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证明重庆旭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将公司内库房改造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承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欧力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3〕29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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