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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应急局
  • 2023-11-06
  • 2023-11-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3〕执2-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执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5XK26XM

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利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4日凌晨1时36分许,铜梁区侣俸镇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陈绍红等3名工人在使用厂内地面轨道设备运送桶装铁水过程中,盛钢桶发生侧翻掉入基坑中并致铁水溢出,造成1人被灼烫当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在运送高温易燃危险性较高的铁水过程中,采用人力方式直接牵引推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锁扣固定措施不到位未被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5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8.14”灼烫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证明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工人不熟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转移车上安全卡扣关闭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消除。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公司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益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8.14”灼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3〕122 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做出罚款叁拾万元(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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