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工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巴岳村8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对我局2023年4月7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铜应急责改〔2023〕2021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证据一:我局2023年5月4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发现该单位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铜梁区嘉盛保鲜库业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柘建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