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工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嘉盛保鲜库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箭高村一、二社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铜梁区嘉盛保鲜库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证据一:我局2023年3月27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铜梁区嘉盛保鲜库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500元(壹万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