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 11500224MB168677XD/2026-00012
  • 铜医保发〔2026〕1号
  • 其他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医保局
  • 有效
  • 2026-01-21
  • 2026-02-06

关于清算解缴单位职工重复领取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清算解缴单位职工重复领取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方式的通知》(渝医保办202489)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从202511日起,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不再通过用人单位审核支付。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请女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同时,为防止出现享受生育津贴时重复领取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待遇政策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文件规定,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二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未发放到位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待生育生活津贴发放到位后再在本人发放的工资中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二、规范相关待遇发放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遵循先生育津贴再工资待遇的顺序。各单位应通过部门函询协查或在线查询等方式,核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支付的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按上文规定核准女职工生育相关待遇后进行发放。

三、做好比对清算

各单位需对本单位女职工产假津贴发放期间的工资待遇和领取的生育津贴总额进行比对清算。若存在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由单位清算后将重复领取部分退回至财政规定账户

四、加强政策宣传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组织财务、人事等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及地方生育津贴政策,特别是产假津贴发放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等核心规定;二是女职工产假前,主动告知其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待遇对比规则及相关权益;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单位生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申领生育津贴的宣传工作,及时开展生育津贴与工资对比核算工作,确保女职工正常享受待遇。

五、严肃财经纪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做好自查比对,清理解缴,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生育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复领取待遇追缴不力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21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