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罡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调整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等相关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范围
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集中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属于委托单位直接管辖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经营性行为和非经营性行为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下列案件情形,受委托单位可以按程序开展案件查办事项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1.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的;
2.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罚款的;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罚款的。
(四)下列案件情形,受委托单位必须在立案调查后按程序提请委托单位合议,送委托单位开展法制先行审核,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可能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处罚性质的;
2.可能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3.可能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包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包含本数)罚款的;
4.可能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包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包含本数)的;
5.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级、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每年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总结,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服从委托单位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安排。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之后,每2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因机构改革原因,被委托单位更名的,不影响本委托协议的效力。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之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和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