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全力做好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372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402560;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cqtlawb@163.com;
3.电话联系:023-45695355
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7 日
重庆市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精神,国家卫生城市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城市开展复审工作,3年实现全覆盖。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形式,其中:现场评估采用明查或者暗访方式进行,明查和暗访的比例原则上为1:2,具体评估方式随机确定。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区复审,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提升全民文明卫生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条作战,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着力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和现场评价指标规定,确保每一个复审周期,通过国家卫生区复审。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成立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
组 长: 万 隆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屈 锐 区委副书记
廖 强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杨贤忠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杨逃红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何晓萍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夏 斌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王小波 区政府副区长
罗昌西 区政府副区长
周伟峰 区政府副区长
任建平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吴 别 区委办主任
汪文波 区府办主任
邓 斐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 娟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唐建民 区教委主任
刘 志 区财政局局长
何春雨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张光明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周 凡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李祥华 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欧朝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蒋 伟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袁厚全 区交通局局长
李 琼 区水利局局长
张焕兵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陆学福 区商务委党组书记
严 勇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冉茂波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蒋 涛 巴川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高 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江 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汪正玲 蒲吕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 翔 旧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吴罡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巩固国家卫生区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后勤保障。
(二)领导小组下设十一个专业组
各专业组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负责各项工作的推进,确保顺利通过复审。
1.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组
组 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统计局、区信访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目标任务: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财、物保障,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区宣传,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负责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
组 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各镇街、城区各医疗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目标任务: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宣传,负责完成巩固国家卫生区宣传氛围营造(各主要媒体要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城区主次干道、车站、广场、公园、居民小区、金融机构、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有巩固国家卫生区宣传内容、健康教育内容)、健康教育、全民健康活动、控制吸烟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3.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
组 长: 罗昌西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蒋 伟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目标任务:开展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整治,负责清扫保洁、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市立面、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十乱”整治、城市照明、垃圾收集运输、垃圾中转站、公厕、公路沿线、流动商贩管理、早夜市卫生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市容环境卫生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4.农贸市场工作组
组 长: 罗昌西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陆学福 区商务委党组书记
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农贸市场工作组设在区商务委。目标任务:开展农贸市场卫生综合整治,负责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抓好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农贸市场基本信息公示、环境卫生、市场公厕、活禽售卖、水产区管理、食品安全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农贸市场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5.生态环境工作组
组 长: 任建平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张光明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生态环境工作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目标任务:开展环境保护、公共水域水环境质量、环境噪声、污水处理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生态环境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6.重点场所卫生工作组
组 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疾控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重点场所卫生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目标任务:开展重点行业卫生整治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重点场所卫生基本信息公示、设施与管理、“四小店”、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重点场所卫生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7.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工作组
组 长: 罗昌西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冉茂波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工作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目标任务:开展食品卫生整治、水质监测,负责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公示、设施与管理,“三小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供水管理等工作指标达到暗访指标要求。完成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8.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组
组 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区内各医疗机构。
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目标任务:建立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和卫生健康事入投入机制,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疾病防控与医疗服务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9.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
组 长: 陈庆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吴 罡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目标任务: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除四害”等工作指标达到复审要求。完成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10.城区交通秩序工作组
组 长: 夏 斌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李祥华 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
城区交通秩序工作组设在区公安局。主要任务: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维护,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号等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者予以制止和处罚,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区交通秩序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区复审要求。完成城区交通秩序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11.建筑工地卫生工作组
组 长: 王小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周 凡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建筑工地卫生工作组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目标任务:开展建筑工地卫生整治,负责工地围挡规范、出入口硬化、清洗设施、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等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区复审要求。完成建筑工地卫生线上评估指标资料上报和明查复审资料存档备查。
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因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
(三)重点任务
按照国卫复审要求,每轮周期将集中完成群众满意率调查(100分)、线上评估(资料评估60分,指标评估240分,共300分)和现场评估(明查和暗访,共计600分)三大任务。
1.组织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
(1)完成线上问卷调查。从2023年起,全国爱卫办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复审城市群众满意度网上问卷调查。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镇街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满意度调查。
(2)完成线下问卷调查。区统计局每年要在建成区范围内至少开展1次专项的群众满意度调查。区爱卫办聘请第三方机构每年要在建成区范围内开展1次专项的群众满意度调查。
2.规范完成线上评估工作
在全国爱卫办规定时间内,由各专业组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负责网上填报、审核全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工作基础资料和主要指标数据,区巩卫办负责开展线上评估资料填报业务培训、工作督导工作。特别要求,数据填报需要填报单位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部分指标数据还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果;数据有高于或低于市级平均值的,要列出市级平均值;要求持续升高或降低的,要列出前三年的数据;有区域规划要求的,要填写本区域规划要求数据。
3.全力迎接国卫现场评估
国卫复审现场评估既有明查,也有暗访。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镇街要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针对薄弱环节,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力做好现场评估(包括明查和暗访)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国卫复审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要把国卫复审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做到工作力度不减、管理水平不降,确保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巩固国家卫生区各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先进经验。重点抓好城市建筑工地围墙、宣传橱窗、交通设施、重要市政设施、大型经营场所和机关、团体、社区的国卫公益宣传,形成全民皆知、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氛围。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应设立城市卫生曝光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督促解决。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不断加大对城市管理维护、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健康教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国卫复审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专项整治。要按照“属地管理块块抓、分级管理层层抓、行业管理条条抓”的原则,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公安、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卫生、环保、市政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市容市貌整治、交通秩序整治、农贸市场卫生综合整治、建筑工地整治、食品卫生整治、环境保护整治、职业健康管理整治、重点行业卫生整治、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等专项整治,加强对城区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卫生秩序、市场秩序、施工现场秩序的有效管理。对违法占道、流动经营、乱停乱靠、带泥上路、乱倒垃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老大难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彻底根治。
(五)严格督查检查。把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进行目标考核。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严格执行督查巡查通报制度,落实有关责任制,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国家卫生区复审整体效果和进度的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
2.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3.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线上评估指标(2021版)
4.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现场评估指标(2021版)
5.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资料建档工作要求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和国家卫生县(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的地方。标准中未作说明的均指建成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十七)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十八)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十九)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四、生态环境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四十三)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附件2:
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
项目 |
国卫标准 |
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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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
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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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县,以下所称卫生城市均含城市和县)创建等工作内容。政府应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的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 |
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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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四五”规划,应有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 |
区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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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和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应有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内容。 |
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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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爱国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
区府办、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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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区委办、区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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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
辖区内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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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宜独立设置,职能明晰,人员配备应与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且满足工作需要。 |
区编办、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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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
各镇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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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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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
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部署、检查、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 |
区府办、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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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县、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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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全域创建。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市对乡镇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推进以城镇带乡村、以建成区带全域的全方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 个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县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 1 个国家卫生乡镇。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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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多措并举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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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城市(县)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县)标识。 |
区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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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
在城市(县)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融入并体现健康理念,政府探索建立并实施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制度,重大公共政策指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规划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健康影响评估。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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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预防为先、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层级,科学划分单元,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服务设施,落实差异化、精准化的应急管控措施,实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运行保障和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的整体提升。城市(县)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预案,公共建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法可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场所。新建的体育场馆、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兼顾应急救治和隔离转换等需求。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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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
充分利用来电、来信、12345 热线和网络新媒体等,畅通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渠道,积极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和投诉,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
区府办、区信访办、各专业组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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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群众对本地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
区统计局、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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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
建立健全以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区教委、各镇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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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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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城市(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3%或持续提升。 |
区健康教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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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 |
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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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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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
各镇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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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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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 |
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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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主要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健康教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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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辖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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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健康教育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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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等建设,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提升全社会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环境。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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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 |
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健康教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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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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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
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 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 2.2 平方米。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0.3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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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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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引导居民提高身体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了解和掌握全民健身相关知识,将健身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掌握运动技能,少静多动,减少久坐,保持健康体重。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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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 3 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 30 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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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人口拥有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不低于2.16 名。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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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系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
区文化旅游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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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增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公众保护自己免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的能力。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
区融媒体中心、区健康教育所、区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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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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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面建成无烟党政机关,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在控烟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无烟党政机关建成比例≥90%。 |
区卫生健康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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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主动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劝导、帮助患者戒烟。不在工作时间吸烟,不在医院室内吸烟,不着工作服吸烟。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比例≥9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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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周边100 米禁止售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烟。无烟学校建成比例≥90%。 |
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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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广泛宣传保护家人免受烟草危害。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 20%。 |
区健康教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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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控烟立法,出台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内全面禁止吸烟(县级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被市级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覆盖)。 |
区健康教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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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 |
区交通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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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城市容貌应达到《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相关标准要求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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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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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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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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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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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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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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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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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 |
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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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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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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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 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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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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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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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城区内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号等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者予以制止和处罚,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
区公安局 |
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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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符合相关要求,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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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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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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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幕墙满足采光、隔热和保温要求,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光的影响。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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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 平方米。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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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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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10cm 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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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带无停车现象。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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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
垃圾转运站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外部交通组织,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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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回收站面积在 30 ㎡以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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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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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集符合相关标准,及时清运,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全面推广分类收集。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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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运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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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严禁粪便、粪污水直排,化粪池、贮粪池、粪箱等设置规范,运行安全。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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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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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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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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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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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管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排放符合要求,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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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
公厕规划设计做到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公厕数量、间距、类别、功能、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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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厕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厕附近设置标有公厕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厕标志符合规定。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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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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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95%(适用于县),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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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因地制宜推动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规范设置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公示。 |
区商务委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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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分区标志清晰,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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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场内地面硬化、干净整洁,交易厅棚标识醒目,禁止出现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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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等现象。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设置符合要求,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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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建档、市场巡查、信息公布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结合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的食品特点,建立完善溯源工作体系。通过督促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向销售方供证供票,做到食品经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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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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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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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销售。 |
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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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
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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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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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禁食野生动物。 |
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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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的理念,避免盲从猎奇求异心理,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合理饲养。携带犬只出户规范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饲养其他类型宠物符合地方相关要求,流浪犬、猫得到妥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
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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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他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
区市场监督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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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
社区和单位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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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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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各类架设管线符合有关规定,不乱拉乱设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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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及时清除。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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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
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规范设置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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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设施位置相对固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住宅小区和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给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及时清运。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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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设置符合规划,数量满足要求,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全面使用卫生厕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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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齐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控制指标要求分别不低于三级道路标准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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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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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
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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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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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 |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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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 100 的天数≥320 天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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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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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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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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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 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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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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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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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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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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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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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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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
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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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 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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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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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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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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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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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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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场所卫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 |
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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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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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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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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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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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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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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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要求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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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 年复训一次。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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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
小浴室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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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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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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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旅店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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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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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城市普通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 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 600 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 70%以上。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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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每所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1 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学校社会工作者,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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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
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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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保障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基本保障小学1-2年级每周 4 节体育课,小学 3 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 3 节体育课,高中每周 2 节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可每天 1 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 3 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 4 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 100%。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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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 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 100%。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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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 个百分点以上。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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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有所下降。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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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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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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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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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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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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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候车(机、船)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 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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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
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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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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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彻底治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脏、乱、差”等难点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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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检验(或检疫)合格证及购货票据等相关证明。食品贮存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厂、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设施、品种、数量、时间及留样记录符合相关规定。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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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场所内外部环境清洁。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易于清洁,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设置脚踏式垃圾桶。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分开贮存,设有醒目标识,防止发生交叉污染。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备,贮存场所设计符合要求,通风防潮、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工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记录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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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场所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在专间内进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及相关物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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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送单位对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配送前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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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店经营规模、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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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品店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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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经营区与生活区要分开,加工区与销售区分开。加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生品及其工具容器分开,避免生熟交叉使用或混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经营冷荤菜、裱花蛋糕的达到“五专要求”,即专间操作、专人制作、专用器具、专柜冷藏、专门消毒。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发帽和清洁的工作服,在密闭的场所及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状况下销售。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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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食品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餐饮具。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制售的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虫设施。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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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积极推行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 天。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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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逐步将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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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标准要求,并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一次性餐饮具和集中消毒餐饮具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等安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食品经营单位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制定餐饮服务业分餐制、公筷制及“光盘行动”服务规范,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光盘行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文明用餐。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动物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的监管,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
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采样点要求,检测项目和频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供水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
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局、各镇街 |
||||
|
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局、各镇街 |
||||
|
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蓄水池周围10 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
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局、各镇街 |
||||
|
小区直饮水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
|
|
加大卫生健康领域投入力度,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建立结果导向的卫生健康投入机制,开展卫生健康投入绩效监测和评价。要持续降低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减轻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个人负担。 |
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
|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辖区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总体保持平稳,报告发病率不高于近5 年平均水平。 |
区卫生健康委 |
||||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
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预防减少孕产妇、婴儿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或持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8/10 万或持续降低。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人均预期寿命≥78.3 岁或逐年提高。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辖区内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居住满3 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儿童健康管理。辖区内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在对儿童开展健康体检时做好眼部和视力检查工作,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等途径完善0—6 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并随儿童入学实时转移。0—6 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率≥9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
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加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治疗方案调整等。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辖区内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初步形成15 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千人口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达到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四十三)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 |
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教委、区文旅游委、区商务委 |
|||
|
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
区卫生健康委、区融媒体中心 |
||||
|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
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
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 |
||||
|
近3 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 |
||||
|
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
区卫生健康委 |
||||
|
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
区卫生健康委 |
||||
|
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 |
区市场监管局 |
||||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
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 |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能够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帐,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开展蚊、蝇、鼠、蟑等重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和密度水平。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侵害调查,掌握辖区内社区、单位、公园、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餐饮店、食品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垃圾中转站、机场、车站、通信机房等重点场所或重点行业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为防制工作提供依据。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方面要求。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全区域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和评估,及时掌握达标情况。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
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各镇街 |
备注:各专业组的档案资料按工作标准和重点任务内容分年度按顺序进行收集整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附件3: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线上评估指标(2021版)-资料评估
|
内容 |
分值 |
责任单位 |
|
一、省级推荐报告(30分) |
||
|
省爱卫会推荐报告 |
【有】30分;【无】0分 |
区卫生健康委 |
|
二、申报城市资料(30分) |
||
|
工作汇报(含专业组工作汇报) |
【有】5分;【无】0分 |
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健康教育所 |
|
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含专业组工作计划) |
【有】5分;【无】0分 |
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健康教育所 |
|
实施方案 |
【有】5分;【无】0分 |
区委办、区府办、区卫生健康委 |
|
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
【有】5分;【无】0分 |
区卫生健康委 |
|
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三定方案等文件) |
【有】5分;【无】0分 |
区编办 |
|
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及人口 |
【有】1分;【无】0分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有】1分;【无】0分 |
区府办 |
|
*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名单 |
【有】1分;【无】0分 |
各镇街 |
|
*城市规划图和交通图 |
【有】1分;【无】0分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 |
|
其他相关资料 |
【有】1分;【无】0分 |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线上评估指标(2021版)-数据评价
|
序号 |
评价指标 |
目标值 |
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一 |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
|
1 |
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
≥1个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
|
2 |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
≥90% |
10 |
区统计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二 |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
|
3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23%或持续提升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
|
4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
100% |
3 |
区文化旅游委 |
|
|
5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
>38.5% |
3 |
区文化旅游委 |
|
|
6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
>2.2平方米 |
3 |
区文化旅游委 |
|
|
7 |
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 |
≥2.16名 |
3 |
区文化旅游委 |
|
|
8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20%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
|
9 |
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
≥90% |
5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
|
10 |
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 |
有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
|
三 |
市容环境卫生 |
||||
|
11 |
道路装灯率 |
100%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2 |
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 |
≥16小时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3 |
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 |
≥12小时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4 |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
≥80%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5 |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 |
≥90%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6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8%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7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9平方米 |
3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8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35%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
|
19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
|
20 |
窨井盖完好率 |
≥98% |
3 |
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委、 区经信委、区生态环境局 |
|
|
21 |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 |
100% |
3 |
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 |
|
|
22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75%或持续提高 |
4 |
区城市管理局 |
|
|
四 |
生态环境 |
||||
|
23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 |
≥320天或持续改善 |
6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4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 |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
6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5 |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 |
≤55分贝 |
3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6 |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 |
≥75% |
3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7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
4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
|
|
28 |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
4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五 |
重点场所卫生 |
||||
|
29 |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 |
>70% |
3 |
区教委 |
|
|
30 |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
100% |
3 |
区教委 |
|
|
31 |
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
≥1小时 |
3 |
区教委 |
|
|
32 |
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 |
100% |
3 |
区教委 |
|
|
33 |
中小学生近视率 |
逐年下降 |
6 |
区教委 |
|
|
34 |
中小学生肥胖率 |
逐年下降 |
6 |
区教委 |
|
|
35 |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
>90%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六 |
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
|
36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 |
≥90% |
6 |
区市场监管局 |
|
|
七 |
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 |
||||
|
37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25%或持续降低 |
6 |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38 |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 |
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 |
3 |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
|
|
39 |
婴儿死亡率 |
≤5.6‰或持续降低 |
3 |
区卫生健康委、区妇女儿童医院 |
|
|
40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7.8‰或持续降低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妇女儿童医院 |
|
|
41 |
孕产妇死亡率 |
≤18/10万或持续降低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妇女儿童医院 |
|
|
42 |
人均预期寿命 |
≥78.3岁或逐年提高 |
6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3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4 |
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 |
≥95%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5 |
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6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
≥90%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7 |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
呈下降趋势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
≥85%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49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0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1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2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3 |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4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 |
3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5 |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
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6 |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
|
|
56 |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
≥95% |
4 |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
|
|
合计 |
240 |
||||
注:评价指标和目标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责任单位提供线上评价数据及相应佐证资料。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2021版)指标释义
1.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目标值:≥1 个
定义: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计算公式:无。
备注: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统计国家卫生县,创建城市应有 1 个及以上县获得国家卫生县命名。申报国家卫生县的统计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县应有 1 个及以上乡镇获得国家卫生乡镇命名。
2.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目标值:≥90%
定义:创卫城市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程度。
计算公式: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对该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的群众数量/该城市参与卫生状况满意率调查的群众数量)×100%
备注:开展卫生创建的城市或县可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或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随机抽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学生、游客等群体,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街头拦访等多种形式,调查群众对城镇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3.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目标值:≥23%或持续提升
定义:18 岁及以上人群中具备基本健康素养者的比例。
计算公式: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某时期某地区具备基本健康素养的人数/同期该地区健康素养调查总人数)× 100%
备注:无。
4.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目标值:100%
定义: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计算公式: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年末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年末该地区社区总数×100%
备注:应设置一种及以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5.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目标值:>38.5%
定义:某时期某地区经常体育锻炼人数占比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某时期某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总数)×100%
备注: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的制度,报经本地区统计部门批准开展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得出本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情况。根据本地区调查样本各年龄组统计结果,按年龄人口总体构成进行标准化换算后,综合统计计算所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 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 30 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6.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目标值:>2.2 平方米
定义:某时期某地区人均拥有的体育场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某地区年末体育场地面积总数/辖区内年末常住人口数
备注:体育场地面积是指除军队和铁路系统外,可供我国居民开展运动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场地有效面积。体育场地既含室内体育场地,也含室外体育场地。
7.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
目标值:≥2.16 名
定义:某时期某地区每千人口拥有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
计算公式: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年末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人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8.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目标值:<20%
定义:指调查时吸烟的人口占 15 岁以上人口的比例。
计算公式: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某时期某地区 15 岁以上现在吸烟者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 15 岁以上调查总人数)×100%
备注:无。
9.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目标值:≥90%
定义:指调查时该地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计算公式:无烟党政机关建成率=(无烟党政机关建成数/党政机关总数)×100%;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率=(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数/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无烟学校建成率=(无烟学校建成数/学校总数)×100%
备注:无。
10. 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
目标值:有
定义: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有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县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被市级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覆盖。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11. 道路装灯率
目标值:100%
定义:所有道路规范安装路灯,全面消除道路暗盲区。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12. 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
目标值:≥16 小时
定义:对主次干道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13. 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
目标值:≥12 小时
定义:对街巷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14.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目标值:≥80%
定义:城市主要道路中使用扫路车(机)、冲洗车等大小型机械清扫保洁作业的比例。
计算公式:道路机械清扫率=(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的道路面积/道路总面积)×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城市。道路总面积指符合机械化清扫条件的道路总面积。
15.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
目标值:≥90%
定义: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覆盖面积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16.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目标值:≥38%
定义: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备注:无。
17.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目标值:≥9 平方米
定义: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人口总数
备注:无。
18.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目标值:>35%
定义: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备注:无。
19.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目标值:100%
定义: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占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本地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备注:无。
20. 窨井盖完好率
目标值:≥98%
定义:完好窨井盖数量占窨井盖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窨井盖完好率=(完好的窨井盖数量/本地区窨井盖总数量)×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21.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
目标值:100%
定义:城区内回收网点覆盖居民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城区内回收站点覆盖居民户数/本地区居民总户数)×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城市,城区每 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具体参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计算。
22.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目标值:≥75%或持续提高
定义: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目标值:≥95%
定义: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备注:本指标适用于县。
2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 100 的天数
目标值:≥320 天或持续改善
定义:行政区域内全年有效监测天数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
计算公式:无。
备注:县目标值为≥300 天或持续改善。
24.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
目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定义: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在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全年主要污染物日均值之和/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备注:全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中至少有 324 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 27 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 25 个日平均浓度值)。
25.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
目标值:≤55 分贝
定义:城市建成区内经过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环境噪声有效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之和/有效网格总数
备注:无。
26.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
目标值:≥75%
定义:行政区域内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的点次达标比例。
计算公式: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的监测点次/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总点次×100%
备注: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目标值:100%
定义: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
备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8.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目标值:100%
定义: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医疗废物产生量×100%
备注:无。
29.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
目标值:>70%
定义:某地某年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年末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数/年末中小学校总数)×100%
备注:寄宿制中小学校或 600 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600 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
30.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目标值:100%
定义:某地某年开展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符合《〈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要求。
31. 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目标值:≥1 小时
定义:指中小学生每天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计算公式:无。
备注:无。
32. 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
目标值:100%
定义: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计算公式: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眼保健操要求参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更新版)》。
33. 中小学生近视率
目标值:逐年下降
定义: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近视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生近视率=(中小学生检出近视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6 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SE)≤﹣0.50D 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采用串镜检查,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34. 中小学生肥胖率
目标值:逐年下降
定义: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肥胖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小学生肥胖率=(中小学生检出肥胖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备注: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儿童肥胖参照《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筛查》(WS/T 586—2012)。
35.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目标值:>90%
定义:指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比例。
计算公式: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总数)×100%
备注:无。
36.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
目标值:≥90%
定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管理的比例。
计算公式: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辖区内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分级管理的户数/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总户数)×100%
备注:无。
37.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目标值:≤25%或持续降低
定义: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
计算公式: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总和/该年该地区卫生费用总和)×100%
备注:卫生总费用是某地区某时期(多为一年)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由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三部分构成。
38.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
目标值:不高于近 5 年平均水平
定义: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占同年该地区总人口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同年该地区人口数)×100000/10 万
备注:纳入的甲、乙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统计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包括“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统计报告病例为“已审核卡”,不包括“未审核卡”。
39. 婴儿死亡率
目标值:≤5.6‰或持续降低
定义:某年某地区未满 1 岁的婴儿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婴儿死亡率=(某年某地区未满 1 岁的婴儿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备注:婴儿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 1 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40.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目标值:≤7.8‰或持续降低
定义:某年某地区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某年某地区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备注: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 5 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41. 孕产妇死亡率
目标值:≤18/10 万或持续降低
定义:某年某地区由于怀孕和分娩及并发症造成的孕产妇死亡数与同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孕产妇死亡率=(某年某地区孕产妇死亡数/同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00/10 万
备注:孕产妇死亡人数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以内,任何与妊娠、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加重了原有疾病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人数,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人数。
42. 人均预期寿命
目标值:≥78.3 岁或逐年提高
定义:各年龄组死亡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出生后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
计算公式:根据本地区数据基础,采用完全寿命表或简略寿命表计算。
备注:又称出生预期寿命,简称预期寿命。
43.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完成该疫苗免疫接种的比例。
计算公式: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实际接种人数/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备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计算。应接种人数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规定应接种某疫苗的适龄儿童人数。实际接种人数是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中实际接种该疫苗的人数。报告的疫苗种类及数量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执行。
44. 居住满 3 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
目标值:≥95%
定义:年内辖区内居住满 3 个月以上适龄儿童中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的人数比例。
计算公式:建卡、建证率=(年内辖区内居住满 3 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儿童数/年内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100%
备注: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指年内辖区内所有居住满 3 个月的 0岁—6 岁儿童数。
45. 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 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占该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内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完成系统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 3 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100%
备注:无。
46. 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目标值:≥90%
定义:年内辖区内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0—6 岁儿童人数占该辖区内 0—6 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年内辖区内 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年内辖区 0—6 岁儿童总数)×100%
备注: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 0—6 岁儿童当年接受 1次及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47.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目标值:呈下降趋势
定义:某时期某地区 30 岁—70 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死亡的概率。
计算公式:通过 30 岁—70 岁人群四类重大慢性病合并的年龄别(5 岁组)死亡率来推算。
备注:过早死亡概率计算公式参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
48.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目标值:≥85%
定义: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所占比例。
计算公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年内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备注:规范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49.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计算公式: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无。
50.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
计算公式: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执业医师数+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无。
51.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注册护士数。
计算公式:每千人口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年末注册护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无。
52.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公共卫生人员数。
计算公式:每千人口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53.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药师和药士数。
计算公式: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年末药师数+年末药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备注:无。
54.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
目标值: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定义:年末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的全科医生数。
计算公式:每万人口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年末全科医生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
备注:无。
55.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目标值: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 C 级要求
定义:指建成区范围内室内和室外环境中蚊、蝇、鼠、蟑的密度。
计算公式:鼠类、蚊虫、蝇类和蜚蠊密度控制水平的计算方法,分别按照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 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 27773—2011)规定的统计方法计算。
备注:蚊、蝇密度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的密度。蟑螂密度包括卵、若虫和成虫密度。餐厅、后厨、超市食品区等大通间,按每15㎡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56.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目标值:≥95%
定义:指建成区范围内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的合格程度,用百分率表示。计算公式: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合格房间数/应建立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总数)×100%
备注: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数按自然房间数计算,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按每15㎡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附件4: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现场评估指标(2021版)
|
项目 |
内容 |
明查分值 |
暗访分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现场评估总分 |
600 |
250 |
350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40.0 |
10.0 |
||||
|
党政重视 |
近三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创建内容 |
2.0 |
_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府办 |
|
|
印发贯彻《意见》《规划纲要》文件,落实相关工作 |
2.0 |
_ |
区卫生健康委 |
|||
|
爱国卫生法规或规章体系健全完善 |
2.0 |
_ |
区府办、区卫生健康委 |
|||
|
将爱国卫生相关内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2.0 |
_ |
区府办 |
|||
|
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
2.0 |
_ |
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 |
|||
|
工作网络 |
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机构、职能、人员等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6.0 |
_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
|
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
2.0 |
_ |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
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
2.0 |
_ |
各镇街、机关企事业单位 |
|||
|
社区(村)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 |
2.0 |
_ |
各镇街 |
|||
|
工作情况 |
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
2.0 |
_ |
各专业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镇街 |
||
|
国家卫生县(乡镇)及其他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
4.0 |
_ |
区卫生健康委 |
|||
|
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
|
健康融入万策 |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
6.0 |
_ |
区健康教育所 |
||
|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并有相关预案 |
4.0 |
_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
|||
|
群众监督 |
爱国卫生投诉流程规范,受理、反馈及时 |
2.0 |
_ |
区信访办、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
|
群众满意度调查 |
_ |
4.0 |
区统计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爱国卫生宣传氛围浓厚,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县)标识 |
_ |
4.0 |
区委宣传部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30.0 |
40.0 |
||||
|
健康素养 |
政府及行业部门、单位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组织开展健康科普活动 |
4.0 |
_ |
区卫生健康委(区健康教育所) |
各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
|
定期开展健康素养监测 |
2.0 |
_ |
区健康教育所 |
|||
|
媒体健康教育宣传 |
2.0 |
_ |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健康教育所 |
|||
|
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和行业健康教育 |
2.0 |
_ |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 |
|||
|
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基层健康教育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 |
_ |
4.0 |
区健康教育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机场、车站、广场等窗口单位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 |
_ |
4.0 |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
|||
|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普及活动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 |
10.0 |
_ |
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
|||
|
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 |
_ |
4.0 |
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健康教育所 |
|||
|
全民健身 |
15分钟健身圈 |
_ |
4.0 |
区文化旅游委 |
||
|
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 |
2.0 |
区文化旅游委 |
|||
|
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 |
_ |
4.0 |
区文化旅游委 |
|||
|
烟草控制 |
媒体及社会各单位控烟宣传 |
6.0 |
_ |
区融媒体中心、区健康教育所、区烟草专卖局 |
||
|
无烟草广告 |
_ |
6.0 |
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 |
|||
|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有醒目禁烟标识 |
_ |
4.0 |
区交通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
|
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 |
_ |
4.0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
|||
|
定期开展烟草流行监测 |
2.0 |
_ |
区健康教育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36.0 |
144.0 |
||||
|
城市容貌 |
城市道路(含背街、商业街)功能完善、整洁有序 |
_ |
6.0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干净整洁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窨井盖完好,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照明设施、果皮箱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设置规范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十乱”整治达标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到位 |
_ |
3.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着装及操作规范,无卫生死角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拆迁(待建)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 |
_ |
4.0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在建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 |
_ |
4.0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河道、湖泊等水体及岸坡整洁,无污水直排现象 |
_ |
3.0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畜禽和野生动物饲养符合规定 |
_ |
2.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园林绿化 |
绿地完成规划、布局合理 |
4.0 |
_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建设规范 |
6.0 |
_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绿地养护良好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绿地环境整洁有序 |
_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垃圾与污水 |
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4.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整洁规范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配置、运行达标 |
- |
6.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消纳场管理规范 |
- |
6.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管网覆盖和污水收集达标 |
6.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污水处理厂运行规范、达标排放 |
4.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船舶污染物治理效果良好 |
2.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塑料垃圾治理效果良好 |
2.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 |
4.0 |
- |
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厕所革命 |
公厕配置完善、卫生达标、免费开放 |
- |
6.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厕达到二类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无旱厕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化粪池等粪便设施安全规范 |
4.0 |
- |
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市场卫生 |
卫生制度、农残检测等公示并及时更新 |
- |
3.0 |
区商务委 |
区商务委、各街道 |
|
|
商品摆放整齐,管理有序,干净整洁 |
- |
4.0 |
区商务委、各街道 |
|||
|
场地、公厕、排水等设施规范配建 |
- |
4.0 |
区商务委、各街道 |
|||
|
流动商贩及早夜市定时定点定品种管理,干净清洁,管理规范 |
- |
4.0 |
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 |
|||
|
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设施完善、隔离宰杀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各街道 |
|||
|
废弃物处置及卫生管理规范 |
- |
4.0 |
区商务委、各街道 |
|||
|
活禽市场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 |
- |
2.0 |
区商务委、各街道 |
|||
|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宰杀行为有效管控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社区、单位与城乡结合部卫生 |
保洁全覆盖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垃圾容器分类配置,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公厕、垃圾站点等环卫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绿化管护良好,庭院绿化美化 |
- |
3.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 |
- |
2.0 |
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铁路沿线环境整治达标,无轻飘物品、垃圾积存和其他“十乱”现象 |
- |
4.0 |
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 |
|||
|
四、生态环境 |
25.0 |
25.0 |
||||
|
重大事故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4.0 |
-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3.0 |
-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大气、噪声与水环境 |
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符合要求,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 |
- |
4.0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
3.0 |
-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及烟囱排黑烟现象 |
- |
4.0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无噪音扰民 |
- |
4.0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禁鸣措施落实情况 |
- |
3.0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
2.0 |
-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 |
3.0 |
-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
|
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 |
2.0 |
-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
|
划定功能区无黑臭水体 |
- |
3.0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各镇街 |
|||
|
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理 |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过程符合国家要求 |
- |
4.0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 |
||
|
医疗废物处置厂达标排放 |
4.0 |
-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
|||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管理规范,标识明显 |
- |
3.0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
4.0 |
- |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30.0 |
30.0 |
||||
|
公共场所 |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工作 |
4.0 |
- |
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要求 |
4.0 |
-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公共场所达到基本卫生要求 |
- |
4.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 |
4.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四小行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 |
4.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四小行业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符合要求 |
- |
8.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四小行业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保洁 |
- |
8.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四小行业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
2.0 |
-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美发店有皮肤病人专用工具,浴室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 |
- |
2.0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街 |
|||
|
学校卫生 |
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2.0 |
-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教委 |
||
|
教学、生活等环境符合要求 |
5.0 |
-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教委 |
|||
|
传染病、常见病(包括近视、肥胖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5.0 |
- |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教委 |
|||
|
职业病防治 |
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监测检测,健康体检,报告规范 |
5.0 |
-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镇街 |
||
|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及时规范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区经信委、各镇街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30.0 |
40.0 |
||||
|
工作机制建设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4.0 |
-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
4.0 |
-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生产经营 |
依法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管理制度等公示规范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规范,符合卫生管理要求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推行明厨亮灶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倡导公筷公勺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制止餐饮浪费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制度落实 |
3.0 |
-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设备齐全,食品加工、转运流程等管理规范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 |
- |
3.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三小行业公示、基本设施规范,有独立上下水 |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三小行业环境整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防”设施落实 |
- |
6.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原辅材料安全卫生可溯源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食品摊贩卫生良好,有防污染设施 |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 |
4.0 |
-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卫生管理规范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集中供水单位管理规范,水厂化验室设置、操作规范 |
3.0 |
-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二次供水专人管理,安全、清洗消毒措施落实 |
2.0 |
-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小区直饮水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原水和出水水质符合要求 |
- |
3.0 |
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各街道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59.0 |
61.0 |
||||
|
传染病防控 |
建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有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实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
|
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落实传染病防控“四早”和“四有”要求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4.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医疗机构有传染病管理部门和人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制度齐全,管理规范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设置规范 |
- |
6.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健康服务 |
慢性病防治规划、措施落实,基层慢性病服务建设到位 |
6.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接种门诊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流程规范 |
- |
4.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接种卡、簿、证记录及查漏补种等工作管理规范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妇幼业务开展到位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4.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心理门诊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有重大事件心理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和救助工作落实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医疗卫生 |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管理规范 |
4.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
- |
4.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交通枢纽、重点场所配置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标识清楚 |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定期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
2.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落实到位,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警务或治安室,标识明显、有人值守 |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4.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临床用血来自于无偿献血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落实 |
- |
4.0 |
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病媒生物 |
开展病媒控制评估,每年统一防制活动不少于两次 |
3.0 |
- |
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
区疾控中心 |
|
|
有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及时反馈群众意见 |
- |
3.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开展蚊蝇孳生地调查,并建立台账 |
3.0 |
-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重点行业及重点场所病媒生物侵害调查 |
2.0 |
-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蚊、蝇、鼠、蟑螂等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检测 |
3.0 |
-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病媒生物控制 |
灭鼠毒饵站布放合理,用药规范,方法科学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小型积水、大中型水体等蚊虫孳生地治理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生活垃圾、垃圾容器等苍蝇孳生地治理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食品行业和单位防蝇设施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鼠类密度控制情况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蝇类密度控制情况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蚊虫密度控制情况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
蟑螂密度控制情况 |
- |
4.0 |
区疾控中心、各镇街 |
|||
注:现场评价指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如有变动按最新版本为准。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现场评估样本数量及清单
(50万≦城市人口≦200万)
|
序号 |
项目 |
最少 |
实际 |
暗访名单 |
备注 |
|
1 |
主次干道 |
30 |
|||
|
2 |
背街小巷 |
10 |
|||
|
3 |
住宅小区 |
5 |
|||
|
4 |
城中村 |
4 |
|||
|
5 |
城乡结合部 |
4 |
|||
|
6 |
农贸市场 |
5 |
|||
|
7 |
建筑(待建、拆迁)工地 |
3 |
|||
|
8 |
水体 |
3 |
|||
|
9 |
食品安全“三小”行业 |
12 |
|||
|
10 |
公共场所“四小”行业 |
8 |
|||
|
11 |
早夜市 |
2 |
|||
|
12 |
医院 |
3 |
|||
|
13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2 |
|||
|
14 |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
2 |
|||
|
15 |
铁路(公路)500延长米 |
2 |
|||
|
16 |
公共厕所 |
9 |
|||
|
17 |
群众满意度≧90% |
本地居民、出租车司机、外来游客 |
附件5:
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资料建档工作要求
一、国卫复审资料收集(包括文件、文字性材料、图片和影像资料)按年度进行,各单位要按照分年度分项目别收集、整理。国卫复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如:2023年度的国卫复审资料应于2024年3月底前整理完成(2022年度的国卫复审资料需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
二、资料收集、整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中七大项45条内容进行,做到每个年度的档案资料分类清晰、建档有序。
三、国卫复审资料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要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准确性,确保资料真实、系统、全面。行业主管部门及有下属单位的部门,要负责所管辖行业及其下属单位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部署和督导,并要求其接受所在街镇和社区(村)的督导。
四、文件类资料要使用原件,凡机构、方案、计划、总结、制度等资料均应是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照片资料要插入word文档并编写文字说明。
五、各单位要采取统一规格文件盒(310×55×235mm)将国卫复审工作资料分类装盒,每盒档案资料要有卷内目录,标明档案文件名称、页码。
六、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度国卫复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所建共性档案由各单位自存备查、专业档案由牵头单位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特别说明:
1.所有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一年一档。
2.档案盒正面、侧面内容需根据所装资料种类填入。(如: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详见档案盒正面、侧面样式)
3.卷号按自然顺序编通号,本年度资料有多少册就编到多少号。
4. 卷内目录要求:卷内目录是对整个卷里面佐证资料的具体索引,要便于专家查找。因此,卷内资料按要求编码,在卷内目录中要明确所查资料的具体页码,避免出现重码、缺码、跳码等现象。
5.专业档案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所列项目顺序整理归档。
(档案盒正面、侧面样式,根据档案盒尺寸调整):
|
重庆市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档案资料 |
|
市容环境卫生 |
|
2023年度 |
|
第3册,共5册 |
( 正面样式) ( 侧面样式)
|
重庆市铜梁区 |
|
市容环境卫生 |
|
2023年度 |
|
第3册,共5册 |
|
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
资料目录
|
序号 |
文号 |
单位 |
内容摘要 |
页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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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府办〔2022〕2号 |
区府办 |
关于XXX的通知 |
1-4 |
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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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爱卫办〔2022〕5号 |
区爱卫办 |
关于XXX的通知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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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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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建档资料-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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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资料目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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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镇、街道简介,包括辖区面积、户数、人数、辖区单位名单、居委会(村)名册(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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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领导机构, 爱国卫生网络联系人名单,负责爱国卫生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职责分工(有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爱国卫生事业经费投入、除四害、健教经费有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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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国卫复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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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
街道对社区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大扫除、街巷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门前“三包”、住宅卫生、除四害等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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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和卫生城市巩固工作活动及检查、评比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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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卫生投诉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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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街道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政策性文件,健康教育组织及领导、专职人员文件及名单(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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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图及人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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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平时工作记录。健教培训、讲座、咨询活动的记录、照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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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阵地(场所、宣传栏)及设备、材料清单;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定期更新的底稿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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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工作组织文件,专(兼)职人员名单(含姓名、部门、职务、学历、电话等内容)。控烟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和控烟宣传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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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 |
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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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专项整治方案、活动记录、工作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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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涉及开办食堂的单位) |
单位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对餐具、食品抽查和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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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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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 |
病媒生物防制组织文件,有专(兼)职人员资料(姓名、性别、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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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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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投饵用药一览表。如购药发放记录表、环境卫生整治记录表、培训记录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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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资料 |
镇街负责村、社区国卫复审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
备注:各镇街分年度、分项目归档组卷国卫复审资料,自存备查。
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建档资料-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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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资料目录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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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档案 |
单位基本情况 |
区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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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领导机构, 爱国卫生网络联系人名单,负责爱国卫生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职责分工(有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爱国卫生、国卫复审经费投入情况。爱国卫生、国卫复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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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大扫除、街巷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门前“三包”、住宅卫生、除四害等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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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阵地(场所、宣传栏)及设备、材料清单;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定期更新的底稿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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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工作组织文件,专(兼)职人员名单(含姓名、部门、职务、学历、电话等内容)。控烟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和控烟宣传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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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责任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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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对餐具、食品抽查和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等资料。(本项目涉及开办食堂的单位需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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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开展情况。年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总结。病媒生物防制投饵用药一览表。如:购药发放记录表、环境卫生整治记录表、培训记录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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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档案 |
除按《铜梁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内容整理外,还包括各专业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数据评价指标佐证资料。 |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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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料 |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所属单位以及所管理单位的国卫复审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如:公安、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各单位共性档案由单位自行整理归档自存备查。专业档案由牵头单位汇同责任单位归档组卷,由牵头单位存档备查。其它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收集、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