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6〕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566号7幢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9862270E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7月24日
被处罚人: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566号7幢1-8;联系电话:13*******66;主要负责人:胡晓辉;身份证号码:5132**********4419;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6年3月10日,投诉人向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存在诊疗过错等违法行为。经双方沟通决定共同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因果鉴定,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26年5月21日受理了鉴定申请,2026年6月4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2026年6月24日18时,投诉人到铜梁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当面向执法人员投诉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存在诊疗过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投诉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基本情况,复印留存了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在彭某兰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因果关系程度鉴定”一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到达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核实线索,发现被处罚人在书写患者彭某兰的病历时,未记载对患者彭某兰拔牙术的消毒方法、麻醉方式、操作步骤、术中情况、拔牙后患者反应及术后医嘱等关键内容,病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未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书写病历时,未记载对患者彭某兰拔牙术的消毒方法、麻醉方式、操作步骤、术中情况、拔牙后患者反应及术后医嘱等关键内容,病历记录不完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重庆铜梁达辉口腔门诊部《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共2页,2、胡晓辉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投诉者白某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2.现场笔录1份(共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4.胡晓辉询问笔录1份(共2页);5.胡晓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页;6.患者彭某兰门诊病历(2024年6月11日、6月12日、10月20日、2026年2月27日)复印件共5页;7.彭某兰2024年6月12日的拔牙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页;8.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中正(2026)法(临)鉴字第279号)复印件共16页,证明被处罚人在书写患者彭某兰的病历时,未记载对患者彭某兰拔牙术的消毒方法、麻醉方式、操作步骤、术中情况、拔牙后患者反应及术后医嘱等关键内容,病历记录不完整。
2026年7月15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根据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及对医师胡晓辉的询问笔录。被处罚人未在病历上记载对患者彭某兰拔牙术的消毒方法、麻醉方式、操作步骤、术中情况、拔牙后患者反应及术后医嘱等关键内容,病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
上述行为未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10A裁量,应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