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康复理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9号(4-7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205124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24日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205124;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9号(4-7门市);联系电话:13*******68;法定代表人:叶琳;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0026;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查明,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被处罚人使用医学毕业生李申燕,在医师赵文休假不在医院上班期间,独立开展康复理疗活动,执行医师赵文下达的长期医嘱和赵文电话中指导的临时医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页;3、叶琳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赵文)询问笔录2页;4、(李申燕)询问笔录2份共4页;5、李申燕毕业证书复印件1页;6、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与李申燕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共12页;7、彭期元和叶良海病历(部分)复印件共4页;8、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理疗科电脑上提取的该科室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的考勤表共21页;9、照片证据2张,证明被处罚人使用医学毕业生李申燕,在医师赵文休假不在医院上班期间,独立开展康复理疗活动,执行赵文下达的长期医嘱和赵文电话中指导的临时医嘱。
2025年10月10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使用医学毕业生李申燕,在医师赵文休假不在医院上班期间,独立开展康复理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A“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