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案由: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职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198772;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电话:13*******58;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201**********2318;邮编:402560)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产业大道73号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重庆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的通报,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职工龙必琴、刘世明、滕明华诊断为“1.双下肢肌无力,2.肢体麻木,3.周围神经病”。2025年3月12日至25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欧唐玲(执法证号:22005122033)、雷胜(执法证号:22005122032)着装亮证,多次前往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说明来意,在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的陪同下,就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反馈的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有三名职工陆续诊断为“周围神经病”一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员工龙必琴、陈生珠、程昌伦、简中龙等14人罹患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示龙必琴、陈生珠、程昌伦、简中龙、谭庆军、滕明华、刘世明、李石祥等8人在2025年3月3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己烷中毒,张世金、钟波、廖应学、杨仁英、李长平、雷培四等6人在2025年3月3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经初步审查,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对此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6A),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4C),应当给予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11C),应当给予警告,并处超过6万元不满8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51A),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09C),应当给予超过3万不满7万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笔录(1份)
1.现场笔录(编号:20250035、20250044)(2份,共4页);
(二)证人证言(16份)
2.张俊询问笔录(2份,共8页);3.谭庆军询问笔录(1份,共2页);4.程昌伦询问笔录(1份,共2页);5.李石祥询问笔录(1份,共2页);6.龙必琴询问笔录(1份,共2页);7.张世金询问笔录(1份,共2页);8.陈生珠询问笔录(1份,共2页);9.杨仁英询问笔录(1份,共2页);10.滕明华询问笔录(1份,共2页);11.雷培四询问笔录(1份,共2页);12.简中龙询问笔录(1份,共2页);13.李长平询问笔录(1份,共2页);14.廖应学询问笔录(1份,共2页);15.刘世明询问笔录(1份,共2页);16.钟波询问笔录(1份,共2页);17.文静询问笔录(1份,共5页);
(三)书证(18份)
18.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19.《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离型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3ZY0059)、《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离型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4ZZ0066)、《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离型材料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4ZC0080);20. 钟波、廖应学、张世金、雷培四、程昌伦、李长平、杨仁英、滕明华、简中龙、刘世明、谭庆军、李石祥、陈生珠、龙必琴等14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共14页);21. 程昌伦、滕明华、吴桂英、刘世明、李长平、杨仁英、陈生珠、雷培四、简中龙、杨泽果、张世金、廖应学、钟波、张小科、董光树等15人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15 份,共340页);22. 张俊、张春兰、钟波、廖应学、张世金、雷培四、程昌伦、李长平、杨仁英、滕明华、简中龙、刘世明、谭庆军、李石祥、陈生珠、龙必琴等16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6页);23.硅橡胶SF-5577-MSDS,聚乙烯醇PVA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有机硅消泡剂MSDS,离型原纸安全资料(MSDS)复印件各一份(各1份,共20页);24.《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222、20250002、20250032)(3份,共3页);25. 现场检查照片、微信截图;26.花名册复印件一份(1份,共2页);27.张俊残疾证复印件1份(1份,共1页);2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2页);29.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CQCDCZYB20250007)(1份,共11页);30.重庆陶氏纸业公司职业健康2024年度培训计划、通知、签到册等(1份,12页);31.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委托协议书(1份,共12页);32.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合同(1份,共6页);33.口罩、耳塞、防毒面具发放记录,购买防护用品发票复印件(3份,共5页);34.重庆程万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陶氏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治理合同复印件(1份,共7页);35.重庆陶氏纸业有限公司困难报告;
(四)视听资料(1份)
36.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光盘)(1份,1张),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025年6月6日,我委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5.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已经造成龙必琴、陈生珠、程昌伦、简中龙、谭庆军、滕明华、刘世明、李石祥等8人在2025年3月3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正己烷中毒,张世金、钟波、廖应学、杨仁英、李长平、雷培四等6人在2025年3月3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上述行为已经导致14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14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37B)“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5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或10至15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超过22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经行政执法法制先行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公司: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并处罚款225000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一:微信登录“铜梁公共缴费平台”线上缴纳;缴款方式二: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迎宾路中段22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