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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305232152D/2025-00044
  • 卫生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5-05-06
  • 2025-05-19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水罚〔2025〕2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龙源乡镇供水分公司太平车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水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龙源乡镇供水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千年村7组9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荣淑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龙源乡镇供水分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千年村7组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E0B45X5U;负责人:刘荣淑;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5102**********8620;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5********0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太平车间供给居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4、刘荣淑身份证复印件1份;5、秦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03)1份;8、卫生检测报告书(铜疾控W字[2025]078号)1份;9、检验结果告知书(铜卫水检告[2025]003号)1份;10、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250038)1份;11、影像资料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S005B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缴款后,将《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铜梁区卫生监督所)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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