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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2024-02-06
  • 2024-02-06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4〕2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放血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彦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2500151MADIYG8U74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DIYG8U74;经营者:张彦;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4**********3868;联系电话:17*******51;职务:经营者)

2023年11月14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人经营者张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擅自为谢先荣开展针刺放血活动。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是经过工商登记并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张彦是被处罚人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的规定,认定被处罚人与其经营者张彦为同一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人经营者张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擅自为谢先荣开展针刺放血活动,并收取费用6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张彦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2、张彦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页;3、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页;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2、(谢先荣)询问笔录2页;3、(张彦)询问笔录3页;4、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页;6、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复印件1页;7、照片证据6页(11张);8、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人经营者张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擅自为谢先荣开展针刺放血活动,并收取费用60元。

证据组三:1、《谅解书》1页,由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升斗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和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升斗村民委员会盖章并签的“情况属实”;2、张彦大儿子刘路的大学录取结果截图打印件1页;3、学籍号截图打印件2页;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页;5、张彦父亲刘谦敏的住院病历复印件37页;6、2024年1月15日现场笔录1页;7、主动消除非法行医危害后果的取证材料5页,证明可以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

2024年1月5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4年1月10日从三方面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主动配合调查并且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家人因重大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三是违法所得仅为60元,符合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被处罚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复核调查:一是被处罚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有针刺用的工具,也未发现该店继续为顾客开展针刺放血活动。对比上次检查情况,该店已经屏蔽、撤下关于针灸的宣传广告,并在该店墙上公示“本店不经营针灸”公告,说明被处罚人主动消除非法行医不良影响,其经营活动也趋于正规合法化(佐证资料:1、2024年1月15日现场笔录1页;2、主动消除非法行医危害后果的取证材料5页)。二是被处罚人因家人重大疾病以及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已提交佐证材料,并在合议会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采纳(具体为:1、《谅解书》1页,由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升斗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和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升斗村民委员会盖章并签字的“情况属实”;2、张彦大儿子刘路的大学录取结果截图打印件1页;3、学籍号截图打印件2页;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页;5、张彦父亲刘谦敏的住院病历复印件37页)。三是从营业执照的发证时间和被处罚人的询问笔录来看,被处罚人开办铜梁区筋骨堂保健按摩馆不到20天,认定的违法所得是60元,违法所得少,违法时间短。上述三点,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本案中被处罚人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两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无“从重情节”,综合衡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处罚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和生活困难等因素,可以对被处罚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人经营者张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针刺放血活动,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

1、被处罚人经营者张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擅自为谢先荣开展针刺放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2、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61号,擅自为谢先荣开展针刺放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针刺活动,同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罚数额高,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针刺放血诊疗活动的行为,根据《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第二点,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01A裁量基准,经合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和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没收违法所得60元,没收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0个、医用酒精2瓶;2、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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