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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2
  • 2024-01-22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传罚〔2024〕1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蒲军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151MACML92C99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中医诊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ML92C99;负责人:蒲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0012;联系电话:13*******03)

2023年10月20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1、不能提供2023年6月6日至10月20日对诊所空气、物体表面、诊疗场所的消毒记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5.2 的规定;2、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不能提供2023年6月6日至10月20日对诊所空气、物体表面、诊疗场所的消毒记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5.2 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的规定;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康齐免洗手消毒液”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页;3、蒲军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复印件3页; 2、询问笔录复印件3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页;4、现场检查照片6页12张;5、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消毒记录复印件9页(含整改后的记录);6、康齐免洗手消毒液《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共29页;7、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公示的照片1页;8、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建立物体表面消毒记录,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024年1月2 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4年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根据调查复核,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主体适格,自由裁量合理,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充分,缺乏相应佐证资料。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不能提供2023年6月6日至10月20日对诊所空气、物体表面、诊疗场所的消毒记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5.2 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2023年10月23日提交了2023年6月6日至10月20日空气、场所的消毒记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0A“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被处罚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2023年10月23日提交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公示的照片和“康齐免洗手消毒液”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8A“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被处罚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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