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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2
  • 2024-01-22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4〕1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西医医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蒲军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151MACML92C99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中医诊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ML92C99;负责人:蒲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0012;联系电话:13*******03)

2023年10月20日,接群众投诉,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铜梁妙春堂中医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巴川街道营盘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超出备案范围中医内科开展西医医疗活动。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的医师陈文炳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的处方使用了西药,被处罚人根据处方向患者提供了西药药事服务,超出备案范围中医内科开展西医医疗活动,查实违法所得7.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页;3、蒲军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和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3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询问笔录5页;4、蒲军《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复印件1页;5、曹霞身份证复印件1页;6、蒲军中药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页;7、陈文炳《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页;8、现场检查照片6页12张;9、处方笺复印件4页8张;10、《解聘合同》复印件1页;11、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的医师陈文炳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的处方使用了西药,被处罚人根据处方向患者提供了西药药事服务,超出备案范围中医内科开展西医医疗活动,违法所得7.2元。

2024年1月2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2024年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进一步复核,被处罚人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西医医疗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执法人员未发现被处罚人开展西医诊疗活动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况,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为7.2元,违法所得较少。该情形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因此,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被处罚人超出备案范围中医内科开展了西医医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233A,应当给予被处罚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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