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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2023-11-16
  • 2023-11-16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传罚〔2023〕24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案由铜梁曾祥杰诊所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324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曾祥杰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7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祥杰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2500224MA5UMLK83D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铜梁曾祥杰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UMLK83D;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70号;联系电话:13*******48;经营者:曾祥杰;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97X;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3811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铜梁曾祥杰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购进消毒产品也未索取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3816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在购进爱护净手消毒液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3、曾祥杰身份证复印件1页;4、杨毅身份证复印件1页;5、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杨毅)询问笔录2页;4、现场照片取证材料3页;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0231027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购进爱护净手消毒液时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8A,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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