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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2023-10-31
  • 2023-10-31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3〕33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护士杨晓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探查技术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3〕3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凤栖路127号(龙沁园三期)、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路46号、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龙路321号、32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友军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2240912462400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渝大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12462400;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凤栖路127号(龙沁园三期)、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路46号、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龙路321号、323号;联系电话:023-45697666;法定代表人:王友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334;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使用护士杨晓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探查技术活动和碎石科医师李国俊未按照规定在146份门诊病历的《体外碎石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1、于2023年8月3日使用护士杨晓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探查技术活动;2、碎石科医师李国俊未按照规定在146份门诊病历的《体外碎石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共2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4页;3、王友军身份证复印件1页;4、沈蓬辉身份证照片1页;5、委托书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和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 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梅小丽)询问笔录2页;4、(李国俊)询问笔录5页;5、(杨晓莉)询问笔录2页;6、(张静)询问笔录3页;7、(陈朝华)询问笔录3页;8、(宋中秋)询问笔录2页;9、(叶有余)询问笔录2页;10、(汪群)询问笔录2页;11、(沈蓬辉)询问笔录2页;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共2页;13、汪群身份证复印件1页;14、宋中秋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页;15、叶有余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页;16、李国俊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凭证》复印件共4页;17、渝大医院提供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购销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共4页;18、渝大医院提供的2023年以来对碎石科检查记录复印件共7页;19、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购销相关资质复印件16页;20、杨晓莉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共5页;21、患者陈恒建、陈古今、王祥春门诊病历复印件共10页;22、渝大医院相关任免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文件复印件共9页;23、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8月3日的碎石科收费明细;24、取证材料(现场照片)2页;25、照片证据9张6页;26、渝大医院为李国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32页;27、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使用护士杨晓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探查技术活动和碎石科医师李国俊未按照规定在146份门诊病历的《体外碎石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2023年10月16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1、使用护士杨晓莉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探查技术活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该行为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A“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医师李国俊未按照规定在146份门诊病历的《体外碎石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10A“初次发现的,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1、警告;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主任办公会同意,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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