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铜梁区刘晨璐诊所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区刘晨璐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84、8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晨璐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2500151MAAC81MD9Q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铜梁区刘晨璐诊所(铜梁刘晨璐诊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8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AC81MD9Q;联系电话:13*******51;主要负责人:刘晨璐;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001;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铜梁区刘晨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使用中的伊洁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超过开启后有效期的违法行为。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产品启用后的使用有效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诊断桌上有一瓶使用中的伊洁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开瓶日期:2023年5月20日,开瓶有效期90天,该瓶免洗手消毒凝胶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8月24日,已超过有效期4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共1页;3、刘晨璐身份证复印件1页;4、刘晨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复印件1页;2、(刘晨璐)询问笔录复印件3页;3、取证材料2页;4、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页;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原件存于简易处罚案卷:铜卫传罚(2023)0013号为证)
2023年10月19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使用中的伊洁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不在开启后有效期内,未执行《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产品启用后的使用有效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0A,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