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案由:铜梁区叁木造型设计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公罚﹝2023﹞7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铜梁区叁木造型设计店(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民安路88号(吾悦广场)1018、1019号;联系电话:18*******48;经营者:陈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09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CEGYTJ1J;职务:店长)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民安路88号(吾悦广场)1018、1019号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3年2月1日起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进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陈进)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陈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影像资料;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9、检测报告1份、10、陈进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1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一:微信登录“铜梁公共缴费平台”线上缴纳;缴款方式二: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楼207室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丝绸街3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