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案由:夏明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公罚﹝2023﹞7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夏明琴(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金砂支路*号;联系电话:17*******06;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002**********0346;职务:店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CNGM8J;邮编:402560)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85号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85号夏明琴开办的美容店从2023年6月27日至今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夏明琴)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夏明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6、夏明琴、刘亚持有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7、过期检测报告1份;8、现场影像资料;9、当事人地址确认书1份;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1A的标准,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一:微信登录“铜梁公共缴费平台”线上缴纳;缴款方式二: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楼207室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丝绸街3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