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法》、《非遗条例》)及《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要求,我区拟开展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推荐已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须从事该项遗产15年以上。
(二)申报重点:
1.重点推荐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承人。
2. 第一、二、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没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申报传承人。
4. 第一、二、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少数项目已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申报:
1. 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 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4. 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5. 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必须符合《非遗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各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须将符合《非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本地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非遗保护中心。
区级有关单位的代表性传承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非遗保护中心。
(二)区非遗保护中心根据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经过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等程序后,由区文化旅游委审定并公布命名我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出当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区级有关单位负责提出本保护单位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申报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意见等(详见附件)。推荐表用A4纸印制,一式3份;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用U盘拷贝至区非遗中心。
(三)其他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一式2份;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和区级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四)各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区级有关单位请于2022年7月24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区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杨万豪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207号
附件:1. 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2. 镇、街、区级单位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3. 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5.《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及名称:
申报人姓名:
保护单位:
镇街或主管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制
2022年 月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一、注意事项
(一)封面中“项目类别”及“项目编号及名称”按已公布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类别、编号及名称正确填写。
项目类别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二)表格除签字外,一律用电脑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签字、盖章不得复印、打印。
二、填表说明
(一)“荣誉称号”栏目中,填写传承人曾获得的荣誉称号,如“民间工艺大师”等,如没有,可不填。
(二)“个人简历”栏目中,简要填写传承人的工作、学习情况。“传承谱系”栏目中,填写项目清晰的传承脉络。
(三)“学习与实践经历”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与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艺及实践经历情况。
(四)“技艺特点”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在该项目领域里独特的技艺表现形式等。
(五)“个人成就”栏目中,应填写传承人所获得的奖励、表彰及成果。
(六)“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其他贡献”栏目中,如无相关内容,可不填。
(七)在“项目保护单位意见”、“镇、街文化服务中心或区级单位意见”栏目中,须明确表示“同意推荐”并加盖公章。
(八)在“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栏目中应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在“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栏目中应填写区级专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等个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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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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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彩照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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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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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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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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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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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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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艺起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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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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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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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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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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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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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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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谱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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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实践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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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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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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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徒传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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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会 公益性活动 情况(展演、宣传、讲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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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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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其他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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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 |
(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500万像素以上6寸数码彩色照片,包括体现技能、技艺的工作照及代表性作品或剧(节)目照片)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照片二 |
(贴照片处) 、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照片三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照片四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照片五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照片六 |
(贴照片处) 著作权人及手机号: 照片说明: | ||||||||||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
(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并粘贴) (贴身份证复印件处) | ||||||||||
本人申请及授权书 |
本人申请(同意推荐)作为重庆市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并同意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文化服务中心或区级主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职称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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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 |
从技艺特点和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提出针对性推荐意见(200字左右)。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镇、街、区级单位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入选区级 项目批次 |
保护单位或申报地区 |
代表性传承人 |
备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职务 (职称) |
从艺 年限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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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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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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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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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如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重新推荐的,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2.此表可扩展。
附件3
第四批铜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时长:5分钟内。
(二)画外音及字幕:
普通话配音,若使用方言需用字幕标注。中文字幕,字体形式不限。字幕要求加在遮幅里,不能影响画面内容。
二、内容要求
(一)视频内容应包括传承人的基本状况,如生活环境、师承经历、在传承该非遗项目中的作用、所具有的能力等;动态表现传承人在非遗项目传承中的状态,如表演过程、技艺流程、活动经过等;代表性作品和成果可适当表现。
(二)影像内容应真实。
三、版权要求
提交的申报片须是专为本次申报制作的视频文件,作品中使用的镜头要原创或有完整的版权。区文化和旅游委可无偿使用申报片进行宣传、推广。
四、建议标准
(一)格式:AVI、MP4、MOV。
(二)视频分辨率:1920*1080。
以上标准不做强制要求。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5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者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文献、实物等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并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