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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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文旅发202324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8月2日至8月11日区安委办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办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区消防救援支队组成3个督导组对重点行业部门开展的重大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并将结果进行了通报,结合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落实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坚决落实好除险清患攻坚专项行动建立的除险清患常态长效十项机制,持续、深入开展除险清患,统筹做好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目标

二、落实责任,强化排查整治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紧盯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判定标准学习,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严格按照《铜梁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铜安委﹝2023﹞6号)和《关于印发全区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铜文旅发〔2023〕12号)要求,查漏补缺,全方位、无死角开展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化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形成闭环整改,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三、加强执法,确保整治落地。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进一步优化隐患排查方法,带着专家查,切实做到内行查问题;严格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每一项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现场执法措施,着力提升执法检查“三个强度”;要带着责任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强化跟踪督办和整改落实,该处罚的必须处罚。

附件: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摘要

一、火灾隐患类

1.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2.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4.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 规定的A级。

5.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6.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

7.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 GA703的规定。

8.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9.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10.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11.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12.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1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14.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15.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16.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17.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18.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1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20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2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23.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24.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25.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7.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28.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29.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二、房屋市政工程类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特种设施类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或者作业资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日期的。

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4.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5.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6.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7.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的。

8.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的。

9.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1.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4.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180保养工作的。

15.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后,未办理启用手续擅自启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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