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父母(抚养人)及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子女(生前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二、申报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是否有生活收入来源、与死亡军人的身份关系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本人向户籍地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符合条件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上报市局;
4、告知审批结果。
注:以上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查阅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属档案资料的需档案管理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