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商务委员会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测量,成渝中线高铁中心线距离你单位油罐区距离为23.67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9条:“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正线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5m”的规定。成渝中线高铁铁路桥梁外侧距离你公司的加油机距离为8.83米,不符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成渝中线铁路(铜梁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铜府〔2026〕55号)划定的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的规定。同时,成渝中线高铁拟于2026年7月1日—8月30日开展静态验收,基于以上原因,达不到静态验收条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9条之规定;
2.重庆市铜梁区城乡规划设计室关于《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铁路与重庆洁尔康能源有限公司(长兴加油站)之间距离测算报告》;
3.重庆市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专项小组《关于成渝中线高铁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
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成渝中线铁路(铜梁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铜府〔2026〕55号)。
我委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6年6月13日,我委依法举行听证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委决定撤回你公司持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油零售证书第铜梁2023003号;有效期:2023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
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我委。逾期不交,我机关将依法予以公告作废。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撤回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商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4日
商务管理部门地址:铜梁区中兴东路111号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 :02345686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