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4450629762C/2021-00495 | [ 发文字号 ] | 铜环发〔2021〕3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 11500224450629762C/2021-00495 | [ 发文字号 ] | 铜环发〔2021〕3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全区核技术安全利用水平;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办〔2021〕7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履实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完善本单位核与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做好相关人员日常防护工作。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设立隔离装置或防护屏,入口处有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配备齐全相关工作人员日常辅助防护用品,并对直接从事辐射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开展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情况、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自查工作,确保不留漏洞、不丢盲点、不落隐患。
二、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考核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可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妥善留存本单位相关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考核单位考核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三、完善国家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申报和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做到数据完整率、准确率“两个100%”。
四、加强辐射应急能力建设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委托经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定期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要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开展辐射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辐射应急设备和物资,做好本单位辐射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