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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052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01-25
  • 2024-01-2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函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函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我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水平,按照《关于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通知》(渝环办〔20249号)要求,自202411日起,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企业将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执行。现将相关标准转发贵单位,请督促辖区内企业按要求落实,具体如下:

一、新建企业自202411日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71日起,相关行业执行新地标中表1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二、督促辖区内现有相关企业按新地标要求进行自查,未能达到新地标要求的,提前开展废气治理设施技改工作,确保新地标实施后达标排放,并按要求更新环保手续。逾期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

2.《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

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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