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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77
  • 铜环不罚〔2025〕18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不罚〔2025〕18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优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绪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D4TTX0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6号

2025年8月6日,我局监测人员在进行VOCs走航监测时发现,位于你单位附近出现VOCs高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6号兴办的注塑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刘志琴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第二栏“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规定,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6号兴办的注塑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刘志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优群科技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你单位系初次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报告,主动补办环保手续,在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承诺立即整改。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17日复查时你公司已停止建设,且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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