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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76
  • 铜环不罚〔2025〕17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不罚〔2025〕17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17

当事人名称:重庆华丰迪杰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441004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兴大道777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5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兴大道777号兴办的“环保型免处理”印刷版材生产项目,生产废水增加了氟化物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含氟化物的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428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4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3.2025522日,专家出具的关于《重庆华丰迪杰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环保型免处理”印刷版材项目》生产过程中增加使用辅助材料“氟化钠、磷酸、磷酸二氢钠”用于产品“封孔工序”的个人意见;

4.2025526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WZD-8号】及送达回执;

5.2025527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摘页复印件;

6.2025527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李川所作《调查笔录》;

证据1.2.3.4.5.6证明你单位在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兴大道777号兴办的“环保型免处理”印刷版材生产项目,生产废水增加了氟化物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含氟化物的废水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5527日你单位副总经理李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华丰迪杰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56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于202582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为:(1)你单位发现无证排放含氟化物废水后,立即停止了含氟化物废水的排放,及时消除了环境危害后果;(2)积极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新增氟化物污染因子的排污许可证已经重新取得,无证排放含氟化物废水行为已整改”。综上,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发现无证排放含氟化物废水后立即停止排放,及时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且你单位于2025822日取得含氟化物污染因子的排污许可证,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2均予采信。

2.鉴于你单位自建污水处理厂具有处理含氟化物废水的能力,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目前已取得含氟化物污染因子的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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