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96739710U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园区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工业园区兴办的教学设备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4〕第W-092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喷塑车间西侧厂界外2米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13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一规定排放限值的0.1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4〕第W-092号);
3.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一复印件;
5.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杜丽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工业园区兴办的教学设备生产项目喷塑车间西侧厂界外2米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13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一规定排放限值的0.13倍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厂长杜丽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分别于2025年2月6日、2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你单位申辩内容主要为:(1)你单位在收到超标监测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评审分析,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方案;(2)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能够达标排放,为何厂界无组织废气会超标,是否因为当时处于空气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区域整体空气质量不达标,综上,申请重新进行监测。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鉴于你单位已对厂房顶棚进行了升级改造,且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小于0.2倍,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我局予以采信。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委托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再次进行监测,《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WZD-3号)结果显示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