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信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KLG9C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格兰美景小区2号楼101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3日凌晨,我局接群众投诉称铜梁区南城街道金科原乡美苑二期工地施工排放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3时20分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该工地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淮远南路1号承建的金科原乡美苑二期项目,检查时该工地正在混凝土浇筑作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赓即对该工地建设施工场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月3日该项目施工场界的夜间环境噪声为5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夜间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项目经理罗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5年1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快报(2025监-01)及送达回执;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金科原乡美苑二期项目2025年1月3日大门场界1米处的夜间施工噪声为5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夜间排放限值2dB(A)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1月6日你单位项目经理罗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宁夏信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你单位在我队调查期间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夜间环境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为2025年第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