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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52
  • 铜环罚〔2025〕24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24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24

当事人名称:重庆凌达汽车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3084122D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川大道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4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226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川大道9号兴办的汽车装饰纺织品生产项目的废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48日,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ZF-37号】显示,该废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为0.017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4753084122D001P)规定的六价铬浓度“不得检出”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4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4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3.202548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ZF-37号】及送达回执;

4.202549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摘页复印件;

5.202549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年产300万米汽车织物面料迁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备案的函》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川大道9号兴办的汽车装饰纺织品生产项目,废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六价铬浓度“不得检出”标准的环境违法事实,违法主体为重庆凌达汽车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5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于20257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为:(1)你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多批次到权威机构检测并合格,并按照贵我局要求对含六价铬的污水进行了外运规范处置,及时消除了环境危害后果;(2)你司因资金链等原因,从5月底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正想方设法组织资金发放拖欠的员工工资、社保、税收等,积极努力复工复产,公司现有情况无力支付巨额罚款。综上,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10万以内)”。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按我局要求规范处置含六价铬废水,及时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予以采信;你单位资金链存在问题不属于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信。综上,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10万以内)的申请予以部分采信。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川大道9号兴办的汽车装饰纺织品生产项目,2025226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48日,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ZF-37号】显示,该废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为0.017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4753084122D001P)规定的六价铬浓度“不得检出”的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为12.废水类别为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3.超标状况为不足1倍;4.日排放量(水)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2次;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3.配合调查情况为拒不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情况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640000,即应处640000元罚款。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濒临倒闭,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结果下浮20%计算,处罚款512000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512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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