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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074
  • 铜环罚〔2025〕16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05-07
  • 2025-05-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16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罚〔202516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欣颖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9825510B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小林镇庆云村四队  

经营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梁祝村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挂靠在你单位的DK2520DD6513货运车垫高车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杨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挂靠在你单位的DK2520DD6513货运车垫高车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1127日你单位总经理杨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欣颖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54),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柴油货车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是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温度传感器测定的尾气温度达到SCR尾气处理装置的反应温度时,SCR尾气处理装置会自动喷射尿素用于减少尾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人为垫高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将导致测定的尾气温度明显偏低,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误认为达不到尿素喷射条件,从而节约尿素,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污染大气环境。你单位垫高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将相关车辆尾气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时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小写:5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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