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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073
  • 铜环罚〔2025〕15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05-07
  • 2025-05-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15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15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轩资商贸中心                    

投资人:段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DB5C9C68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孙家镇中心街8A幢附61-5

经营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龙洞村1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龙洞村1社兴办的碎石加工项目,砂石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于露天堆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22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朱治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龙洞村1社兴办的碎石加工项目,砂石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于露天堆放状态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123日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朱治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受让方)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中轩资商贸中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龙洞村1社兴办的碎石加工项目,砂石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于露天堆放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9250,即应处3925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3925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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