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13号
被告知单位:重庆赛墨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08R620A
法定代表人:王洪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金川大道1号7号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运维的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站自动监控运维项目进行检查,现场采用87.9mg/L浓度标液对CODcr设备进行三次核查,核查结果分别为107.86mg/L、106.88mg/L、109.93mg/L,均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关于“60 mg/L≤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试验指标限值为±20%,比对试验数量为3对时应至少有2对满足要求”条件,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所作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勘察(检查)记录》;
3.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 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摘页;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运维的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站自动监控运维项目,CODcr设备核查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关于“60 mg/L≤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试验指标限值为±20%,比对试验数量为3对时应至少有2对满足要求”条件,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经理王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病害治理+整体封场”和渗滤液全量化处理项目—渗滤液全量化应急处理设备租赁及运维服务工程服务合同》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6.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硕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项目经理韦驾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7. 2024年11月2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7证明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赛墨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运维的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站自动监控运维项目CODcr设备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关于“60 mg/L≤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试验指标限值为±20%,比对试验数量为3对时应至少有2对满足要求”条件,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不足1倍的。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的;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20000元,即应处2000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