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9521143W
经营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46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我局分别于2024年8月22日、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46号兴办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新增一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孙术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孙术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6.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7.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副总经理孙术兵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2、3、4、5、6、7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46号兴办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新增一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副总经理孙术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46号兴办的水性涂料生产项目新增一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56000,鉴于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故建议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即应处4480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448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