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丰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中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ADATK4X
营业执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地大道4号(工业园区)
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塘路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塘路3号兴办的铝制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外环境排放酸洗废水等污染物。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人曾中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法人曾中戌提供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摘录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塘路3号兴办的铝制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外环境排放酸洗废水等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法人曾中戌提供的重庆丰启臣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丰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2024〕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塘路3号兴办的铝制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外环境排放酸洗废水等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4.固体废物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73333元,鉴于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故建议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即应处298666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玖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小写:298666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