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颜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滴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R0HF3E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业园龙山大道6号二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业园龙山大道6号二楼兴办的门锁表面处理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烤漆废气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散排废气均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面漆、烤漆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催化燃烧设施;二是催化燃烧设施前端的干式过滤箱未按照环评要求加入过滤装置,且催化燃烧设施的PLC装置无法进入;三是新增的烤箱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四是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综合办公室员工龚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综合办公室员工龚涛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业园龙山大道6号二楼兴办的门锁表面处理项目存在一是面漆、烤漆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催化燃烧设施;二是催化燃烧设施前端的干式过滤箱未按照环评要求加入过滤装置,且催化燃烧设施的PLC装置无法进入;三是新增的烤箱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四是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密闭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综合办公室员工龚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颜凡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你单位申辩意见归纳为(1)面漆喷漆废气安装“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自行监测达标,你单位计划新增一套催化燃烧设施处理面漆喷漆废气,目前已与相关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2)催化燃烧设施前端干式过滤器过滤棉未安装原因系未及时购买,PLC装置不能打开系忘记密码;(3)调漆间外新增电烤箱还在试运行故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4)你单位已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大门更换。综上,申请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业园龙山大道6号二楼兴办的门锁表面处理项目存在一是面漆、烤漆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催化燃烧设施;二是催化燃烧设施前端的干式过滤箱未按照环评要求加入过滤装置,且催化燃烧设施的PLC装置无法进入;三是新增的烤箱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四是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辩意见(1),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将面漆废气安装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实际安装“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已构成未按照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至于“光氧+活性炭”处理后的废气自行监测达标与否不影响本次违法行为的构成。你单位已与相关企业签订了合同,计划新增一套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该行为属于你单位正在整改的内容,且新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还未安装,你单位并未完成整改,故对意见(1)不予采信。关于申辩意见(2),未购买安装过滤棉和忘记密码均属你单位过错,不属于免罚或从轻处罚情节,对意见(2)不予采信;关于申辩意见(3),你单位新增电烤箱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应当同步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有效处理,设备试运行不是不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理由,对意见(3)不予采信。关于申辩意见(4),经核查,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更换门,该问题已经整改,予以采信。综上,你单位仍未全部整改完成,且不存在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情形,不能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
3.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69500,即应处69500元罚款。
4.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695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