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启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长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CWTA2B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路38号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路38号2号厂房兴办的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塑粉固化工序正在生产,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塑粉固化工序未按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长刚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长刚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铜)环准〔2017〕62号)》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路38号2号厂房兴办的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塑粉固化工序检查时正在生产,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塑粉固化工序未按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长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启创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路38号2号厂房兴办的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塑粉固化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塑粉固化工序未按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48125,即应处48125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8125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